异议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比例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比例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6581935号“BILIGA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LIGAM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网站流量优化;点击付费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998843号和第42785406号“BILIBILI”商标、第35281238号“哔哩BILI”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字母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BILIBILI”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不属于该条款所保护的范围,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1935号“BILIGA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