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得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93115号“義聚永记YIJUYONGJI 132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6401号“义聚永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存在共存协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同属北方国际集团,住所地相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一定协同关系,商标共存足以排除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