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福盐堂盐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35119号“老盐坊LAOYAN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85324号、第16641764号、第20014991号、第439652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图文组合商标,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证书、完税证明、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食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老盐坊”,使用在食盐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生产经营场所而不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并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