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显顺塑料扣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12133号“显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20078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见第191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