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27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以“Environmental”的首字母“e”为核心视觉符号,结合“重庆”汉字简称“巴”书写结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类服务上的第1773814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类服务上的第1773814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行业属性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会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存在较强关联,申请人是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注册的申请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方案的批复、申请人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对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应用场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污水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处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工程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0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