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700582号“DR. WHITE 白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R. WHITE 白博士 77700582

阅读:92511 2025-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00582号“DR. WHITE 白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先注册商标第8892975号的延伸申请、同时也是第541222号商标的重新申请,且经过实际使用和宣传,商标…

  申请人: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00582号“DR. WHITE 白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先注册商标第8892975号的延伸申请、同时也是第541222号商标的重新申请,且经过实际使用和宣传,商标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放弃香水、带香味的织物清新喷雾剂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4485号“白博士”、第30363720号“白桦博士”、第75488605号“白鉴博士”、第24333915号“DR.WHITE”、第29014391号“医婷 DR WHITENING”、第74710896号“WHITE PRO”、第74710873号“WHITE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元素、字数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网站宣传截图、淘宝网截图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放弃香水、带香味的织物清新喷雾剂商品,我局针对上述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六、七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七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洗衣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仅相差一字,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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