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乐道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华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55356号“ROADOH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26441580号“真乐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9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73211875号“乐道”、第16160365号“乐道互动”、第49079059号“真乐道”、第71081684号“真乐道”、第67597976号“乐道商学苑”、第43653264号“真乐道”、第30581091号“LD 乐道互娱 LEDO ENTERTAIN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