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281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7328175

阅读:110454 2025-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袁媛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281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7835号“屹立电气 YLEEC及图”、第32144781号“嵩恒网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袁媛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281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7835号“屹立电气 YLEEC及图”、第32144781号“嵩恒网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表达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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