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文站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77570号“观乐家 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40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
申请人:张文站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77570号“观乐家 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40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