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柏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标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00039号“左右空间ZUOYOUKONGJ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75244号“左右空间ZUOYOUKONG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87206号“左右ZUO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44936号“左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纺织品毛巾;布;手绣、机绣图画;被子;床单(纺织品);桌布(非纸制);家庭日用纺织品;蚊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2月27日第191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4年1月27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21644936号“左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纺织品毛巾;布;手绣、机绣图画;被子;床单(纺织品);桌布(非纸制);家庭日用纺织品;蚊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