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佩嬢嬢及图 78002485

阅读:132984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重庆民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永明 异议人重庆民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永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8002485号“佩嬢嬢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重庆民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永明

  异议人重庆民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永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8002485号“佩嬢嬢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佩嬢嬢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410896号“佩姐老火锅”、第51953622号“珮姐”、第25654374号“珮姐老火锅 珮 PEIJIE HOTPOT及图”、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74514247号“珮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备办宴席;餐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02485号“佩嬢嬢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佩嬢嬢及图 780024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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