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省省酒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权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久易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省酒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久易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第79733907号“省小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省小友”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开胃酒;威士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7683号“省”、第22724393号“省窖”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省”,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733907号“省小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