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沐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湘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31162号“牙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196047号商标经注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919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