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伯尔鲁帝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国庆
异议人伯尔鲁帝对被异议人李国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255114号“BERLLU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RLLUTE”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59150号“BERLUTI”,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12690号“BERLUTI”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商业经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于上述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255114号“BERLLUTE”商标在“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