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秦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许丽晖)
委托代理人:广州务本立新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90552号“钉子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50822号、第15650867号、第21248930号、第6527166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天象投影仪;天体照相机镜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一、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在后初步审定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2、192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在“数量显示器;电子图书阅读器;照相机(摄影);电锁”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
二、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天象投影仪;天体照相机镜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
三、本案的复审商品范围为:摄影用屏、幻灯放映机、放大设备(摄影)、投影银幕、轮廓投影仪、电影胶片的投影屏幕、摄影用滤干器、视频投影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