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冬冬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云南咚咚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35866号“咚咚米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05794号商标、第41998273号商标、第60107225号商标、第600973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延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无效,无效宣告裁定书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四拆分的第60097379A号商标的权利人昆明冬冬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商标的权利人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四拆分的第60097379A号商标的权利人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四拆分的第60097379A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米线”,使用在“米线;方便米线;米线(米粉制品)”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米线;方便米线;米线(米粉制品)”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线;方便米线;米线(米粉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