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完媄容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79813号“WANMEI 完媄容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62259号“完媄之颜及图”商标、第65604100号“完美容颜”商标、第65783263号“顽美WANMEI”商标、第56408669号“完魅WANMEI及图”商标、第29100547号“完玫WANMEI”商标、第21699666号“丸魅WANMEI”商标、第28417647号“丸每WANMEI”商标、第1275111号“WANMEI”商标、第15152420号“WANMI”商标、第10355705号“WANME”商标、第13185273号“森馥雅 SUFFUSE及图”商标、第16944105号“贺婷HETING及图”商标、第12571785号图形商标、第54814860号“喜认及图”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四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六、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已注销。引证商标八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十、十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十三专用期已满,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板蜡、研磨剂、化妆品、香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十三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板蜡、研磨剂、化妆品、香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