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汶上县大金山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740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4112504号“金森板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