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葱油(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标观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40222087号“葱油科技 CONGYOU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671798号“油葱”商标、第37999342号“油葱 u-cong及图”商标、第38975328号“油葱在线”商标、第37939562号“油葱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存在,仍反复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攀附恶意,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类似情况案例;2、被申请人工商信息;3、申请人上海分公司信息;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5、申请人介绍;6、申请人荣誉证明、公益活动证明;7、驰名商标认定记录;8、申请人“油葱”商城相关信息、宣传材料;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宣传使用,争议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情况,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打印件):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2、完税证明、税务材料;3、被申请人微信小程序、微店截图;4、合同及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似,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葱油”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油葱”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略有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