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继汉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72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能够进行识别,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本案中申请商标亦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予以支持。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取得的“小骑兵”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使用截图、申请人线下的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图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