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自雇自足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17517号“职人研习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151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02月04日至2024年02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教育”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平台宣传;2、报刊宣传内容及实际使用证据。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包含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中。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复审阶段证据、答辩通知一并邮寄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证据及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十习新职人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3月7日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演出制作;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3月6日。2023年12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广州自雇自足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教育、玩具出租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网络平台宣传未经公证保全,无法确定发布主体的真实身份,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服务的真实销售情况,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具体形成时间,或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上述所有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教育、玩具出租等服务项目上使用“职人研习社”商标而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