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神通海绵城市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三方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12913938号“HTP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延炼T30S改性制备耐热抗冲型高透明聚丙烯(HTPP)工艺技术研究》论文明确指出“耐热抗冲型高透明聚丙烯缩写为HTPP”。二、根据专利说明书可知,“HTPP就是改性聚丙烯材料”。三、设计院的给排水设计施工说明(一)中HTPP不是商标品牌,而是排水管的改性聚丙烯材料。四、HTPP是多年来行业内常规的对排水管材料和排水管的描述,显然不能被注册为商标。五、被申请人明知HTPP仅表示材料的情况下,依然将HTPP申请商标,企图扰乱公平市场的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论文《延炼T30S改性制备耐热抗冲型高透明聚丙烯(HTPP)工艺技术研究》;
2、发明专利申请及申请号;
3、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的给排水设计施工说明;
4、行业内常规使用HTPP情况;
5、被申请人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发表的论文;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二、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多年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被申请人发明专利;
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3、被申请人参与的行业标准;
4、被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部分销售合同;
5、被申请人销售HTPP牌静音排水管部分清单;
6、被申请人部分参展合同及展览设计、展台搭建合同;
7、被申请人生产车间及静音管产品照片;
8、被申请人网站截图;
9、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决定。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清楚HTPP是一种材料,其全称为高温聚丙烯,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特征。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雨水管;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分岔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等商品上,经续展,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
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HTPP”构成,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