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吉拉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宇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吉拉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宇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788245号“MAIGIELA-MARS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IGIELA-MARS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男式和女式的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62280号“MAISON MARGIE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男式、女式和儿童服装,包括运动服装(上衣连裤潜水服除外),帽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侵犯异议人品牌设计师在先姓名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88245号“MAIGIELA-MARS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