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中欧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天赐鼎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56934869号“赋能小蚯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7450438号“超级小蚯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649338号“超级小蚯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处相邻省份,其之间存在特定关系,经营相同项目,被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存在,却仍然申请注册与之极其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项目/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4、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超级小蚯蚓”商标的故意摹仿和抄袭,具有利用他人品牌的知名度造成混淆的不良企图,进而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其此种行为助长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不良风气,进而破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非医用、非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