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247248号“方舟 WEB 引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方舟 WEB 引擎 77247248

阅读:112017 2025-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47248号“方舟 WEB 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773号、第49828976号、第57949940号、第76453169号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47248号“方舟 WEB 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773号、第49828976号、第57949940号、第764531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指定在4209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至四流程信息;申请人介绍及发展历史;相关报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4209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即放弃在“质量体系认证;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体系认证;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

本文《关于第77247248号“方舟 WEB 引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方舟 WEB 引擎 772472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98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