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75698号《关于第59405795号“小黄鸭乐园 B.DUCK F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00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部分撤销被诉决定,当事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14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的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七已丧失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其已被撤销及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尚不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