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郸城县依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十象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28338号“得叶De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6891860号“得叶”商标已注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
申请人:郸城县依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十象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28338号“得叶De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6891860号“得叶”商标已注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