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16020号“宝赞臣 BAOZANCH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宝赞臣 BAOZANCHEN 24716020

阅读:134153 2025-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国森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对第24716020号“宝赞臣 BAOZANC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59390号“美赞臣…

  申请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国森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对第24716020号“宝赞臣 BAOZANC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59390号“美赞臣 MEADJOHNSON”商标、第1722581号“美赞臣”商标、第7358514号“美赞臣 MEADJOHNSON NUTRITION PHENYL-FREE及图”商标、第912628号“美赞臣 MEAD JOHNSON”商标、第912629号“美赞臣 MEAD JOHNSON”商标、第912631号“美赞臣”商标、第1728465号“美赞臣”商标、第7358513号“美赞臣 MEADJOHNSON NUTRITION PHENYL-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美赞臣”系列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婴儿奶粉”等商品上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其产品情况介绍资料;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相关销售资料;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相关广告宣传资料;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所获奖项和荣誉;申请人产品质量类获奖清单与奖项照片;申请人参与公益的资料;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先案例;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经营网站截图以及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述的驰名商标在视觉效果以及含义上相差甚远,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是基于自身的正常使用需求和行业经营特点,其商标申请行为具有合理性,并非申请人所称的恶意注册、抄袭他人的行为。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注册行为,不具有欺骗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图片;门头店铺实拍图;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合同、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刘中明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上。2020年5月27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空气清新剂;兽医用制剂;驱昆虫剂;消毒纸巾”、第29类“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刘中明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一千八百余件商标,包括“至尊吉普”、“报喜至尊”、“喜登骆驼”、“太子迪奥TAIZIDIOU”、“虎都公牛”、“侨治波士”、“萨奈儿”、“法啦利”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2018年6月21日已逾五年。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主张,我局予以驳回。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理由已超过法定期间,我局不予支持。另,依据前述条款的规定,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美赞臣”系列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市场排名等情况进行充分举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二、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刘中明作为自然人,其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近一千八百件商标,包括“至尊吉普”、“报喜至尊”、“喜登骆驼”、“太子迪奥TAIZIDIOU”、“虎都公牛”、“侨治波士”、“萨奈儿”、“法啦利”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

本文《关于第24716020号“宝赞臣 BAOZANCH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宝赞臣 BAOZANCHEN 247160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931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