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闪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8678号“闪维 SAV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5139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845028号“SAUEY”商标、第49448585号“金赛特及图”商标、第7114503号图形商标、第10544898号“知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商标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