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897933号“sunlitw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nlitway及图 80897933

阅读:136698 2025-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林省森来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扬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97933号“sunlit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23504号“燕天使及图”商标、第56172188号图形商标、第2…

  申请人:吉林省森来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扬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97933号“sunlit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23504号“燕天使及图”商标、第56172188号图形商标、第22330135号图形商标、第72835118号图形商标、第23207127号“巧知喜 QZXCOCOA及图”商标、第10896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指向对象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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