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云力境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晓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94088号“Y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385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5年4月27日的第193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4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24年5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