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超泽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文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5326号“AQCBB AQ超宝贝 AQCHAOBAOB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5579号、第21683154号、第22135181号、第31957723号、第43298695号、第78253158号、第143973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大知名平台推广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