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034714号“嘉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嘉禾 28034714

阅读:114881 2025-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嘉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众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马永贞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9日对第28034714号“嘉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应知晓申请人的“嘉禾”品…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嘉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众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马永贞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9日对第28034714号“嘉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应知晓申请人的“嘉禾”品牌存在,还在相同种类商品上申请与申请人的第1279401号“嘉禾JIAHE”商标、第5248055号“嘉禾”商标、第9622890号“新嘉禾”商标、第75858139号“嘉禾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相近似的在后商标,其行为具有打擦边球、傍他人知名品牌、搭便车的不良动机和主观恶意,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1279401;5248055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荣誉及社会责任资料;2、申请人“嘉禾”系列商标证书及资料;3、生产车间及仓储照片;4、近三年的部分销售发票及凭证;5、申请人品牌在各大电商平台销售及国内各台搜索平台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本次无效宣告的时间已超5年期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使用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被申请人诚信经营,并无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未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手写销售单、产品包装图片、宣传图片等作为答辩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刀;刀片(手工具);折叠刀;刮胡刀片;雕刻工具(手工具);切刀;餐具(刀、叉和匙);刮削刀(手工具);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刀;刮刀;切割刀”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依据上述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限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9年2月28日已超五年,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我局对此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0日

本文《关于第28034714号“嘉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嘉禾 280347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8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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