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时代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1日对第58646771号“时代储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7026543号“宁德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的“宁德时代”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进行恶意抄袭注册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简介、公司手册、核心领导介绍等;
2、申请人主营商品及科学解决方案、动力电池月度数据、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等;
3、参展记录、国图检索报告、微博、微信、抖音、小红书等官方账号信息等;
4、申请人商标、专利申请记录;
5、相关荣誉资料;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由中文“时代储能”构成,与引证商标“宁德时代”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较为明显,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