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57817号“HTT J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TT JD 74257817

阅读:115786 2025-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龚君君 委托代理人:洛阳全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74257817号“HTT J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HTT”商标在家电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

  申请人:杭州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龚君君

  委托代理人:洛阳全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74257817号“HTT J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HTT”商标在家电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77448号“HTT”商标、第19628967号“HTT”商标、第35724695号“HT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同为厨卫行业内的经营者,其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HTT”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具有一贯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其注册申请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引人误以为争议商标的商品和申请人“HTT”引证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申请人官网页面;2、被申请人商标检索结果页;3、JD、京东相关介绍;4、京东公司部分“JD”等商标页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商标权利,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没有复制、模仿任何人商标,并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市场消费者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所列举的商标注册信息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及其余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申请注册,2024年3月21日在第11类电热水壶;燃气炉;饮水机;烹饪灶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电蒸锅;太阳能热水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电磁炉;电陶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器;饮水机;个人用电风扇;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抽水马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HTT JD”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HT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水机、电热水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饮水机、电热水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二、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

本文《关于第74257817号“HTT J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TT JD 742578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8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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