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锦梢
委托代理人:杭州金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清河县诺正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47152983号“Mr JCL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8561558号“JC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44283号“JC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个体户执照及门店图;宣传情况及客户反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Mr JCLP”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JCLP”,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