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293242号“TOMSENFE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OMSENFED及图 52293242

阅读:167724 2025-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志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8日对第52293242号“TOMSENFE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TOMMY”、“TOMMYHILFIG…

  申请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志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8日对第52293242号“TOMSENFE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TOMMY”、“TOMMYHILFIGER”、图形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450003号图形商标、第1457025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14570255A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32857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4107211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14585414号“TOMMYHILFIG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25518586号“TOMMY JEAN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25518590号“TOMMY JEAN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将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反复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商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明显恶意。而且被申请人还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商品质量、来源等方面的欺骗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百度及相关网页词典检索“TOMMY”截图公证件、申请人中国官网公证件;2、2020全球最有价值的50个服饰品牌排行榜、申请人TOMMYHILFIGER品牌介绍资料;3、迪胜美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与汤美费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汤美费格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声明公证件及翻译、汤美商贸及汤美服饰两公司的审计报告公证件;4、商场联营或租赁合同、经销协议公证件、申请人TOMMYHILFIGER系列品牌产品销售凭证、商场月度结算表、银行流水单、实体门店照片、网络店铺销售数据公证件;5、广告宣传资料及部分合同及发票的公证件;6、媒体报道资料及部分内容公证件;7、申请人TOMMY HILFIGER系列商标在全球注册情况及翻译、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信息;8、其他案件司法文书;9、著作权登记证书;10、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其抄袭他人品牌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真实所需的原创设计,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系基于真实的实际经营需求而展开,被申请人并无侵犯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意图,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10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八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知,其“TOMMY”、“TOMMY HILFIGER”及图形系列商标在服装类商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TOMSENFED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比较,前三字母相同,整体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2293242号“TOMSENFE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OMSENFED及图 522932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88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