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源码帮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领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10602号“源码帮YUANMA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备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2695号、第2040121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源码帮”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及引证商标二“源码”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市场营销;计算机化文件的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