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同琦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30387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2776号决定,于2024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上。本案已无审理基础。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