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50575号“固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2864934号、第450918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