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达亲水胶体泰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7619号“HANSSTAR SINCE 197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61359号“HANSSTAR SINCE 197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变更名义,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