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279742号“森洁柔SENJIERO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森洁柔SENJIEROU及图 31279742

阅读:165938 2025-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统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浙江名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振东新区景雅路号金凤凰大厦室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8日对第31279742号“森洁柔SENJIER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统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浙江名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振东新区景雅路号金凤凰大厦室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8日对第31279742号“森洁柔SENJIER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1999年,专业生产生活用纸系列产品,“洁柔”是申请人字号及核心品牌,“洁柔”商标在2006年已经在“卫生纸;纸巾”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洁柔”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本案中应对申请人第3423690号“洁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消费者,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二、被申请人为一家香港公司,先后变更两次名义,分别为香港智康莱国际有限公司、悦美丽人连锁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700余件商标,商标名称多样,涉及多个类别,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被申请人还将香港智康莱国际有限公司名下100余件商标转让至第三人,足见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被申请人除摹仿申请人商标外,还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在先的无效宣告案件已经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介绍;2、申请人2015-2022年纳税证明、审计报告;3、申请人获奖荣誉、公益活动荣誉证书;4、“洁柔”商标注册信息;5、“洁柔”品牌产品销售资料;6、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7、相关报道;8、在先裁定及判决;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转让商标信息、摹仿知名品牌介绍、被申请人被认定恶意的裁定;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香港智康莱国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7月20日名义变更为悦美丽人连锁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名义变更为统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曾在2014年9月4日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卫生纸;纸巾”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经查询,被申请人以香港智康莱国际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184件商标,以悦美丽人连锁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2件商标,以统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410件商标,其中包括“臻六福”、“周武鸭”、“稻贡香”、“芭迪奥”、“万宝斯凯奇”、“欧洁雅”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我局经核实,被申请人名下“奢华百年”、“法洛薇”、“BINNAEEGPOLO”等多件商标已经转让至不同主体名下。我局曾在商评字[2022]第233369号关于第26535217号“德乐西 DELEXI”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该裁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和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虽然针对的是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对在我国注册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予以保护,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针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必要的情况下亦可使用该条款对已经注册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保护。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洁柔及图”商标在2014年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广告、销售资料等证据,亦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洁柔及图”经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其知名度得到进一步延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卫生纸;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森洁柔”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洁柔”在文字构成、呼叫、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该行为不正当地借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从而致使申请人及其商标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洁柔及图”商标在“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知晓,在“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相近似的“森洁柔”商标,难谓善意。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现有近60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摹仿他人知名品牌“金六福”、“周黑鸭”、“稻花香”、“迪奥”、“斯凯奇”等申请注册了“臻六福”、“周武鸭”、“稻贡香”、“芭迪奥”、“万宝斯凯奇”、“欧洁雅”等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多件商标已经转让至不同主体名下,其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未答辩提供其商标使用或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据,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主张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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