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743419号“允祕-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允祕-D 67743419

阅读:98989 2025-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通化一洋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通化旺维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海彬 委托代理人:江苏方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1日对第67743419号“允祕-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独创并具有较强显著性与较高知名度的第3760609…

  申请人:通化一洋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通化旺维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海彬

  委托代理人:江苏方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1日对第67743419号“允祕-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独创并具有较强显著性与较高知名度的第37606096号“元袐-D”商标、第9176643号“元祕-D WONBI-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505111号“元祕-D WONB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明显仿冒申请人商标,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

  2、广告宣传资料;

  3、申请人驰名商标文件;

  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任何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产生混淆或者误导公众的情形,也未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淡化以及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运动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运动饮料、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允祕-D”与引证商标一“元袐-D”、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及字母部分“元袐-D”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

本文《关于第67743419号“允祕-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允祕-D 677434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87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