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55855号“御匠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御匠汝 38655855

阅读:44656 2025-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汝州御匠汝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655855号“御匠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732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汝州御匠汝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655855号“御匠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732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0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在多个领域进行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商品市场营销、为他人销售商品以及他人为申请人销售商品等。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质件):

  1、授权书、门店照片、营业执照、店内产品陈列照片;

  2、复审商标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被予以维持的裁定书;

  3、遭受不可抗力的自然疫情(新冠疫情)、洪水等因素及政府政策限制性封控制导致的使用商标困难;

  4、“御匠汝”品牌产品所获荣誉证书;

  5、线下的宣传推广、代理销售等材料;

  6、参展、参赛的相关资料;

  7、为他人销售产品(包括微信订货记录、陶瓷采购协议、微信转账记录、供货商店铺地址等);

  8、他人为申请人销售产品的材料;

  9、微信朋友圈、抖音、微博、小红书等平台的宣传推广资料。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对发现,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其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非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复审理由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0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无关,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其次,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等、证据4荣誉证书等、证据5宣传推广及代销协议等、证据6参展参赛资料等、证据8申请人产品的销售情况等、证据9各平台的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系为其“御匠汝”陶瓷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均是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行为,并非系为案外不特定主体提供相关服务。另外,申请人虽主张其提交的证据7系其为他人销售产品的证据材料,但该组证据中的《陶瓷采购协议》显示,案外主体向申请人供应的瓷产品仍为“御匠汝”品牌,系申请人品牌商品。因此,上述证据未能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广告、市场营销”等相关服务,亦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会计”等服务,故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已进行实际使用。

  再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我国于2019年12月份开始爆发。尽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某些企业的经营行为出现阶段性停滞。但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本身并未导致全国的商业行为不间断地、持续地全面停滞。我国政府亦未政策性限制全国的商业行为不间断地、持续地全面中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足以阻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不能作为其复审商标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认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

本文《关于第38655855号“御匠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御匠汝 386558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856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