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丽琼
委托代理人:超然(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459621号“薪禾文化 XINHE CULTURE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51841号“新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84870号“薪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