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述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盛恒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秉珍
申请人因第34366474号“美术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9113号决定,于2024年08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02月09日至2024年02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关系证明函;参展材料、发票及展会照片;地板经销合同及“美术家”店铺使用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检测报告、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委托服务合同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电视广告制作”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第35类中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系为他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非为销售自身的产品所进行的广告推销活动,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申请人向他人购买广告服务的证据,或为其商品销售的有关证据,并未体现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复审服务的情形,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