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奥普尼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前申请人:美国奥普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44287号“THE 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美国奥普尼公司名下。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2841567号“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