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芯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派尔特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90201号“SIMCH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7280号“SICH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93767号“SIMZH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13470号“SIMZH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234985号“森芯美 SXMCH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三尚处于转让程序中,其余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我局核准注销。因此,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上海芯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泰业街**弄**号**层J)。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本案申请人(上海芯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地址于**年**月**日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号C楼变更为上海市嘉定区泰业街**弄**号**层J。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全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并未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SXMCHIP”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大规模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