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22011号“天兵天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销售和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多件商标经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后,被法院认定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申请人相关介绍及宣传册;申请人所获荣誉;新闻媒体报道、参加展会信息;部分产品图片;在先裁决;网络搜索结果;申请商标的其他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