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33965号“SNOW LEOP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46914号、第39046693号、第29651908号、第699457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裁定书、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发票、经销商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